2. 光是徵收,就分為法定徵收、保留徵收、區段徵收⋯⋯(p17)
3. ⋯⋯當時的里長支持開發,擋下部分徵收程序與利害關係人相關的行政流程,如開發案說明會。(p18)
4. ⋯⋯比起富貴長命,寧靜致遠才是灣寶居民的渴盼。(p24)
5. 農村,男人被捧成天,視成光,但陳幸雄深深體會,若非女人用長長一生吸納苦樂哀喜,將其反哺成線、細織成繭,光根本無從繫縛。(p30)
6. 一八九八年,時任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決定推動臺灣史上第一次土地改革,除提高稅收讓殖民地台灣財政自主,更重要的是讓土地單純化,吸引日本資本來臺投資糖業。(p37)
7. 恨,來自被迫噤聲與無名。⋯⋯征戰與掠奪只會招來破敗及死亡,而非飽足或富強。(p47)
8. 枝蔓雖然瘦弱,但緊密相連,牢抓地土,無一刻放棄生存的可能。不是認份,而是知命樂天:天底下沒有任何一件事毋須等待。⋯⋯等待是熬煉,是分辨捨得的功課,是收成自由的必經歷程。(p72)
9. 從農地轉遷到城市,明明將踩泥地的雙腳穿上了鞋,人卻改變不了被奴役的運命,到頭來只是為老闆拖犁的赤牛。(p91)
10. 不屬於自己的,千萬別要。至於自己想要的生活,一定要自己爭取。(p98)
11.這世上有許多為了信念而生活的傻子存在。(p200)
土地徵收
1. 區段徵收本是為解決工業園區開發後農村勞動力帶向都巿所造成的市地不足問題而訂定。內政部地政司的區段徵收寫著:「基於都市開發建設、舊都巿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開發目的需要,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加以規劃整理後,由政府取得開發目的所需土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其餘可供建築土地,部分供作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讓售或撥供需地機關使用,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以處分土地之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辦理區段徵收,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節省龐大建設經費支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領回抵價地,享有土地利用價值提高、公共設施完善、生活品質提昇等多重開發利益,是公私互蒙其利之措施。(p168)
2. <<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專案讓售土地」規定,臺南縣府將公權力主導的區段徵收業務委託給民間開發商辦理,將開發後剩餘可建築用地專案讓售給開發商以抵付開發總費用。此一行為讓政府再不必負擔開發後的土地銷售風險,促使開發商藉著參與區段徵收取得寸土寸金的都會區土地,進一步催化帶動房價上漲,回饋地方政府稅收的循環。(p211)
3. ⋯⋯內政部於二00一年修正<<非都巿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簡化土地變更審議層級,除少數案件需由內政部審查同意外,絕大部分的土地變更使用案件,皆可由縣巿政府自行核准。權力下放地方派系,讓獲取土地暴利的路徑更加暢通,使得地方政府更積極爭取中央到地方設置重大開發建設。(p214)
4. 一般來說,所有開發案都必須經過兩道審查程序,一是環境影響評估,二是土地變更程序。
一.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規定,䅁件將因不同條件送往中央或地方審查。(p220)
二.若由地方審查,將在都巿計畫委員會進行,若在中央審查,則送往營建署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
5. 環評分為一階與二階。一階為書面審查,除非有重大影響才會進入需進行詳細環境調查的二階環評。書面審查的根據是環評書,環評書內容由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為通過開發,其費用支給方式相當扭曲,如調查撰寫階段僅給部分酬勞,待環評通過才可多能幾成,若沒通過則扣幾成,使顧問公司所做的環評書常有疏漏甚至造假問題。(p222)
6. 環評法規定,開發案進行前,必須去地方開說明會,民眾若有意見,亦會使去議會表達。⋯⋯上環保署網站下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找出違背事實或行政疏漏之處。(p221-222)
7. 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若要強制徵收土地,須滿足「必要性」、「公益性」、「最後手段」、「合乎比例原則」及「完全補償」五個前提。(p233-234)
8. 公共利益絕非僅是狹隘的考量經濟產值,而是要把土地的其他相關價值,如生態環境、農業生產、主觀願望等因素,一併納進來,最為重要之處,乃是土地所有權人的意見一定要給予充分的尊重。⋯⋯公共利益的定義及內涵並非由政府或專家單方面予以界定,而必須透過民眾參與及聽證程序才可以達成。(p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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